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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25年第4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

2025-06-11 23:08

发布时间:2025-06-11 23:08  信息来源:辽宁省粮食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进口货色准予提离后,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发卖或利用。此中,属于下列景象的,需合适海关相关监管要求,正在办结海关相关手续后方可发卖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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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港口监管效能,优化港口营商,推进外贸成长,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进口货色分段实施准管模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布告如下。

  收货人或其代办署理人正在检测成果及格前违规发卖或利用相关货色的,同时,自违规行为发觉并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合用附前提提离。情节严沉或再次违规发卖或利用的企业,不再合用附前提提离。

  收货人或其代办署理人正在申报环节通过中国国际商业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转场查抄、归并查抄、附前提提离等申请,并按照提醒做出守法合规及共同海关监管的许诺。有目标地查抄要求的,货色运至目标地后,收货人或其代办署理人应及时向目标地海关申请打点目标地查抄相关手续。

  本通知布告所称《转场查抄商品清单》《归并查抄商品清单》和《附前提提离商品清单》,由海关总署按照风险情况变化及评估成果实施动态调整。

  (四)既有海关港口查抄要求又有海关目标地查抄要求,或属于《归并查抄商品清单》,收货人或其代办署理人申请正在进境地海关港口监管区归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查抄的!

  (二)仅有海关港口查抄要求且已完成港口查抄的。此中,进境地海关港口监管区内不具备查抄前提且属于《转场查抄商品清单》的,进口货色收货人或其代办署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或其代办署理人)可向海关申请正在具备查抄前提的特定场合或场地实施转场查抄。

  本通知布告自2025年4月8日起实施。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19年第160号(关于分段实施准管加速港口验放的通知布告)同时废止。